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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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标的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合同,也属于完成工作的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的一点是,建造合同的标的是房地产建设工程。正因为如此,施工合同具有内容复杂、履行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风险大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特征包括: 1、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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