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几种特殊主体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有两种情况: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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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都有: 1、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基本信息; 2、工程范围; 3、建设工期;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拨款和结算; 7、竣工验收;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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