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只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原售房单位仍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如果要确权或者分割,就必然要涉及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还涉及竞价、拍卖等一系列问题,这一系列行为要考虑原售房单位对房屋享有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不宜作出判决,只可就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对分得“部分产权”房屋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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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应该这么分:首先由双方协议分割,能够通过协议方式达成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内容予以分割,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判决。
共同财产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夫妻的共同房产可以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分配,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房子进行分配。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有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的情况,那么法院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依法让该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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