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四)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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