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解释”原则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确的场合。若保单的用语明确、清晰且没有歧义,说明当事人的意图明确,没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余地,不能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语义解释,“不利解释”原则不能被用于曲解保险合同的用语;若保险合同有文义不清的条款,但经当事人解释而被排除了,或当事人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证实也没有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余地。 保险合同条款的文义不清,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但不得同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相冲突。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条款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根据合同文字的含义探究当事人的意思,如果文字有多种含义,则辅以其它原则。借鉴国外做法,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词句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使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二)上下文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往往受上下文的约束。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合理斟酌,从相互关联中分析确定其含义并推断出当事人的意图. (三)目的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前应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而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保险合同的含义,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四)交易习惯解释原则交易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合同当事人所共知、认可并遵循的方法和规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它适用于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各个阶段。 (六)一致性原则当保险单的规定或用语发生抵触时,法院应尽量加以协调,使之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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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适用范围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继承份额一般平等;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后,可以不平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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