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用人单位非法辞退行为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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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劳动法辞退赔偿这样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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