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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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只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就一直有效,在继承开始后,按照经公证的遗嘱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生效,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合法的公证程序保障。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 进行遗嘱公证: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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