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是本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代理。”我国票据法对表见代理未作明文规定,各国票据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表见代理应适用于票据法。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的一种。在无权代理情形,代理人无代理权可表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或超越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理由。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原因是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即第三人在审查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时,主观上没有过失,已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为了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法律天平在此偏向于善意第三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之所以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被代理人有过失,即是被代理人的行为令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且列举了诸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本人亲自以行为向第三人表示将其代理权授予他人;(2)本人知道他人擅自以本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而没有作出反对的表示;(3)第三人不知本人已限制或撤销了代理人的代理权,但第三人未得知这一事实,如是因第三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则不包括在内;(4)无票据代理权而为他人利益实施票据行为,第三人客观上有相信其代理权存在的理由,同时,本人又有过错的,本人也应承担表见代理的票据责任。笔者认为,从民法的表见代理来说,被代理人的过失不应做为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实际上,当因雇佣关系、夫妻关系产生的表象使得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本人没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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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成立后,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2、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主要体现在民法典里面,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如果事后没有被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在表见代理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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