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2011年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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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方式: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2、因法定的原因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包括:当事人之间合意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或出现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有:因客观上存在着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有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依旧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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