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主要如下。(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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