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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送货地点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2022-06-16 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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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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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即有权利和义务双方。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以其他形式成立,如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其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地点和事件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3、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确保标的物的质量。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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