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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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对于有下列情况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先拘留:第一个就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个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个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个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个是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个是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82条是关于先行拘留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几种法定情形,即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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