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在外,发病五十多天抢救无效死亡,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出差在外,突发疾病,虽然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并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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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上仅明确了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并未明确起算时间。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比如突发心脏病,就从做完身体检查初次诊断出病情的时间起算。
当前法律上仅明确了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并未明确起算时间。但是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比如突发心脏病,就从做完身体检查初次诊断出病情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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