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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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照约定向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业主没有异议的,就算没有签订合同,物业公司也可以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没签物业服务合同能收取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则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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