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卖淫: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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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是: (一)被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三)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四)其他情形。
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应予以立案。 (1)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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