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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3-01-10 7,379人已浏览
  • 杨雪元律师

    杨雪元律师团队负责人

    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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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介绍他人卖淫二人次以上的; 2、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不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的; 5、介绍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人卖淫的; 6、介绍因亲属、监护、教养、救济、公务或业务关系服从自己监督的人卖淫的; 7、出于泄愤报复、毁人家庭等卑劣动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8、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的; 9、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的; 10、介绍外国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向外国人卖淫的; 11、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经营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行为的; 13、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被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1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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