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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解释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2022-05-04 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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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4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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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属于损害赔偿的过错方,没有以上情形的属于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刘云海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全部赔偿原则,即应以加害人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损害,应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即法官必须依据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及其审判经验,斟酌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即对公民享有的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定范围内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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