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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2-03-26 14: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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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1)离婚时,请求对方配成损失。(2)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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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全面赔偿的原则。如果侵害人确实无力全面赔偿,或者全面赔偿后将会使侵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由侵害人延期或过分期偿付。 二、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三、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刘云海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如下:全部赔偿原则,即应以加害人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离婚损害,应确定赔偿具体数额;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即法官必须依据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及其审判经验,斟酌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即对公民享有的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定范围内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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