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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2022-05-03 08: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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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3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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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存在下列事由之一,导致离婚的,属于有过错一方:1、重婚;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4、遗弃、虐待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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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应当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 完全赔偿的原则,指的是遵守合约的一方因违反约定的一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全部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 赔偿损失不仅要包括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的现实的损失,即守约方现实的财产减少、丧失和费用的支出,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在赔偿可得利益时,应当采用“合理预见”规则。即赔偿额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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