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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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非主观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因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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