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特征:(一)受托人资格限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托人(贷款人)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信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有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贷款具体内容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以自己的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条件。 (三)受托人需依约处理委托事务,包括代为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催要本息及协助委托人收回借款等,需尽到职责要求的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回收风险义务。 (四)贷款资金来源、贷款收益和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即存在委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交付关系以及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形式上的贷款关系,但是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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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包括: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事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有任意解除权,除合同进行特别约定的,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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