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并须明确送养意愿。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材料的提交方面也很严格,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必须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或办理涉外送养的,均须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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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公证的办理:收养人要携带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并经过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我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我国在涉外收养成立程序上进行了严格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2、证明材料须经过公证认证。 3、中国收养组织收取材料,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4、确定收养对象后,眉头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5、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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