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就应于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就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而言,其享有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受到限制的只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由于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不可分割性,国家一般允许使用权期限随房屋的使用而相应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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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者来交续期费,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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