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公司”因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7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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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的债务能够由分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财产属于总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总公司的债务可以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承担。
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会让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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