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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回复
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据此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总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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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我国的法律有以下的规定: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承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陈志荣律师
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债务承担,具体如下: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可以偿还企业法人的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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