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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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去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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