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确定。2、一般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犯罪经过,犯罪后果,同案犯情况等各种与案件事实相关、定罪量刑相关的案件事实情况。3、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对一些次要情节记不清楚,或者没有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为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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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主要有: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7、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
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同案其他罪犯的,如果符合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可以按包庇罪和原刑事犯罪进行合并处罚。犯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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