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的,才能以自首论。您的朋友如实供述的是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即盗窃罪,但是对您的朋友可以从轻处罚。请您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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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 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或个人。 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就是犯罪事实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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