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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主体资格的问题

2022-03-04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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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刑事案件的人员以及协助审讯的其他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而刑法第336条第1款没有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单位犯罪,因此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单位是不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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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的肉刑的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故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人员。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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