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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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北京市病假工资应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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