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正常来讲,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出资时没有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而离婚时产权方对对方出资不予认可的,法院无法保护另一方的权益,除非未登记产权的一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或当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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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的身份证明,人身关系,并且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协议内容是不清晰的,是无效的。并且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离婚前签订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正的协议证明力最强,所以可以将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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