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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人实行数量引诱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呢

2020-09-10 09: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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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0 回复

专业分析:

数量引诱,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人最初犯意下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争议,但就其扩大犯意下的行为,则有的认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行为人原本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扩大犯意的引诱是在行为人已有毒品犯罪意愿之上的扩大,客观上也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扩大犯意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如果系经引诱后毒品犯罪数量才达到或者超过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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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吸毒属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本罪的既遂标志是他人已经吸食了毒品,如果同时向对方贩卖毒品的,还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还需注意的是,邀约正在吸毒的人员一起吸毒的,不成立本罪。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犯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构成犯意引诱的条件有三个:1.诱使者的身份必须特定,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他们派出的耳目,一般公民不能作为诱使者;2.诱使者不仅提供机会,还必须以积极行为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3.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故意和内容是经特情引诱而萌发的,并不是原有的。由于犯意引诱中特情教唆的作用突出,被各国普遍禁止。 二、数量引诱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 三、间接引诱指受特情引诱的被告人的行为又引起了原本没有毒品犯意的其他人产生毒品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 四、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这是普遍允许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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