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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9 回复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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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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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工工资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孟金龙律师
成都工资支付条例依据《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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