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能出示证据证明加班,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如果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补休,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没有年休假,单位需支付带薪年休假折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不允许请事假,不违法,单位有权利不批假。国家法定的病假、产假等,单位不批准违法。 如果确定单位违法,且员工能举证,可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带薪年休假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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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每月计薪天数×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每月计薪天数×200%;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每月计薪天数×300%。
单位安排员工在周末加班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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