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使用年限规定如下:关于商标使用年限:根据《商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证明商标使用年限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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