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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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这三种情况的可以退房。
商品房不能按合同交付的,消费者可以催告预售履行交付义务。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消费者有权要求预售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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