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为涉及到使用者的安全问题,这种标的物的交付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法律赋予了买受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出卖人应当承担不能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处。《解释》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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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 2、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修复时段不能解决问题,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3、因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买受人以房屋质量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任何的房屋质量问题都能得到法院支持,通常只有两种情形买受人才能解除合同: 1、当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时,若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合格,则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房屋存在其他房屋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时,但该质量问题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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