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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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的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培养锻炼一段时间的临时性任职。在不改变干部行政关系的前提下,委以具体的职务到其他地方,培养锻炼的一种临时性任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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