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果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上班按照平常的工资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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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主要用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为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劳动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为农历的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国庆节放假3天(为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妇女节为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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