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四)产品卫生质量;(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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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作了以下规定: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初审初检通常包括:户籍、年龄、学历、身高、体重、视力等基础项目,以及个人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基本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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