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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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质量、项目资金使用、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竣工验收、项目功能和运行情况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 1、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掌握由本部门实施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为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及内部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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