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死亡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无需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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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事故发生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伤害事故发生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单位不申请,不赔偿,那么作为近亲属,要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事故单位帮交有社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没有的,要求事故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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