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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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放假期间工作的工资发放依据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来发;按照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至少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且无补休的,至少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
怀孕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果企业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则由企业支付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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