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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一半以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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