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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召开的条件

2022-05-11 15: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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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1 回复

专业分析: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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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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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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