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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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交付的定金通常是可以返还的。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货币。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是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可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法院可以主动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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