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辞职的金科玉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交书面辞职信; (二)辞职信只是作通知作用,公司没有权利不同意; (三)员工要能够证明自己书面提交过辞职信。单位收到员工的辞职信后,有时候会觉得与其让你在公司继续待30天,还不如让你立刻离职,以免接触更多业务机密。对此,员工可以拒绝。因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员工30天工作、获得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很多员工会依法提交辞职信,但是往往忽视了保留自己已提交的证据。当30天一到,员工要求离职时,公司否认收到过辞职信,这样员工就非常被动。留下证据一可以要求收到者签收,二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可靠的快递等方式寄送辞职信。有些员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口头通知后一走了之,这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公司遇见这样的员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提前通知期内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正规的公司,应该在员工口头表态时当即告知员工辞职的正常途径。若员工一意孤行不来上班,公司可以视为旷工将其违纪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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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书面形式的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
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就辞职问题向单位发出过通知,比如表明辞职的辞职通知书的内容,以及电话录音,还有短信和邮件等等。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仍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跟用人单位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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