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定期孕(环)情检查、避孕药具使用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生育规定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的、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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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的要求是: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意义:晚婚,是指青年男女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推迟三年结婚;晚育,是指妇女在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学习,并能更好地抚育后代,提高子女素质;对于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也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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