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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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对于人口的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修正法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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