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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规定有哪些

2022-05-08 11: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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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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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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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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